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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