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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