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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