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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