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