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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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

第三章 入境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