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