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