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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