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