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