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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