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