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法律 发布:2020-06-20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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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