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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