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