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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