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