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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