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