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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