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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