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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