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