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