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