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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