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