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