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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