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