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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