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