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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