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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