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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