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