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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