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