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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