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