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