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