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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