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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