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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