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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