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