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