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