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