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 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全部法条